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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大连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18-04-18

大工大校发〔2018〕55号


大连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使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含网站)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遵照“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方针,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连工业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落实中央、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和推进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并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涉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大连工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规范,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各类专用网络及信息系统除外)、基础平台及公共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需求或立项申报,监督项目建设、使用、维护,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申请学校各类信息化资源的初步审核。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设信息化专干,由本单位具有一定计算机能力且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信息化专干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和维护,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学校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他单位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信息化需求、参与信息化项目应用、问题反馈及建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与预算申请
  第九条 立项单位。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原则,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和各二级单位均可作为信息化建设立项单位,负责所立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
  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单位为立项单位,或各单位协商确定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立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立项审批。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不含科研等专项项目)均需立项,立项经论证、审批后,方可申请预算和建设。
  立项单位须填写“大连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登记表”,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将报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目录,方可申请该项目的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可作为学校设备购置的论证依据。
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接受预算申请、不予设备采购、不予经费报销。若仍希望建设,需参加次年的项目论证会重新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预算申请。由立项单位申请学校预算,预算包括项目软、硬件费用、信息安全检测费用及售后服务等费用,项目通过预算审批方可实施。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目录但未获学校预算批准的项目,无须进行二次项目立项论证,可直接申报下一次校年度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 其他非学校预算资金建设的学校信息化项目(含科研等专项立项),需在项目立项阶段向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申报备案,须填写“大连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登记表”,由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原则,立项单位需设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和合同签订,是该项目招标采购的责任人,负责进行项目建设、测试、部署、组织项目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
其他非学校预算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验收、管理和运维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及规范,如出现现有标准没有包括的情况,需报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制定新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不得另立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保障可与学校公共数据池、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由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网络信息中心代申请单位统一立项并申请预算,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服务器用于信息化建设(各类专用网络和信息系统除外),需统一使用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硬件资源。如有特殊需求,须由立项单位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前申请。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进行安全检测,通过后由项目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原则,非网络信息中心所立项目,如需网络信息中心协助承建方处理相关问题,需由立项单位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可临时为承建方开通相关权限。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与变更管理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基础平台的运维并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规划、组织、定义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类专用网络和信息系统除外)进入运维阶段后,使用方须安排专人负责设备保管、故障报修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该公共网络基础设施项目的设备维护、升级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由立项单位负责所立信息化项目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各单位应根据等保测评及安全检测结果负责完成各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出现影响学校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的情况,网络信息中心有权随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信息化项目所获批的预算经费(不含科研等专项经费),由网络信息中心集中备案,立项单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进度及付款安排拨付项目预算经费,各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建设和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每年申请信息化常规预算,用于支付各项目的售后服务费、运行维护费、网络服务费、信息安全服务费等。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具体的评选规则及办法由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其他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管理办法为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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