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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运行条例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工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大连工业大学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连。校园网络由主干网和各单位局域网组成。
第三条 根据CERNET网络费用分担办法,校园网络采取费用分担制,具体办法参见《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CERNET、大连工业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在网络上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五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络的管理与运行机构,负责校园网络主干网的建设、运行、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建立与CERNET的互连;负责保存校园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CERNET管理机构的检查;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大连工业大学参加各种网络技术学术交流及有关活动。
第六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确定校园网络上网技术规范,所有接入校园网络的局域网和计算机必须符合该规范。
第七条 校园网络中所有由学校通过校网络信息中心投入的接入设备、连接线路、网络服务器和设施等由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主干网接口及路由交换设备分置于校内主要楼馆,未经校网络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络或非法使用校园网络资源;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纤以及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八条 各单位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局域网和单机由本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九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集体用户和个人用户必须按《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 网络用户注册”的规定,向校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校网络信息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条 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各项服务的用户帐号命名。用户帐号名采用教职工的个人工资号或学生的学生证号作为帐号名;电子邮件帐号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采用用户单位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由校网络信息中心参照用户意愿统一分配,以保持帐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用户未经校网络信息中心的书面许可,不准直接与CERNET之外的任何网络互连,不准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络,不准利用校园网络开展经营性活动。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校园网络用户守则的用户提出警告并有权停止对其提供服务,照章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向校园网络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条例,对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加强防范意识,防止网络资源盗用的发生,保护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集体用户未经单位负责人和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书面同意并报校网络信息中心备案,个人用户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并报校网络信息中心备案,擅自使用他人上网帐号或地址的行为,视为偷窃。确因用户原因造成违法后果的,应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使用网络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CERNET、大连工业大学有关规定的,由校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校保卫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离校时,必须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校园网络用户,需结清所有校园网络服务费用。校网络信息中心将对其责任范围内所使用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和入户设备进行保全检查,发现有设备损坏时,必须照章赔偿,否则校网络信息中心将拒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网络信息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校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院务办公室、校网络信息中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CERNET、大连工业大学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按章检查校园网络用户在校园网络地址或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该用户地址或帐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除校网络信息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开设BBS服务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等的单位,必须将相关材料报校网络信息中心,由校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校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其它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情节严重者,校网络信息中心将照章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定期对校园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CERNET、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校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网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网络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有关网络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与国内、国际互联网连接发生的通信、信息等费用,由校网络信息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记录校园网络用户网络通信和信息等费用的发生情况。为有效使用校园网络上的各种信息资源,促进校园网络良性发展,校园网络采取费用分担的办法,对用户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用户分担的费用主要指:基本服务费和信息流量费。
第六章 网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络的建设主要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办公自动化水平,发挥校园网络高速信息通道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从技术上支持各单位作好计算机网络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建立网络应用系统,应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提前报校网络信息中心审核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大连工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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