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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校园APP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9-12-31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APP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明确校园APP建设、引进、推广、管理、监督等各方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APP,特指由大连工业大学负责建设、引进、推广,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面向本校用户(单位或师生个人)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应当纳入本规定监管的校园APP包括综合类、教学类、管理类、公益类、功能类等主要类型。与校园新媒体有关的APP客户端,其建设和管理遵照《大连工业大学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大工大委发[2013]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设、引进、推广、运行、管理、使用校园APP的全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APP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纳入本规定管理的校园APP进行全面监管,对各校属单位自建或引入的校园APP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管理。对建设、引进某特定校园APP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APP管理实行建设、引进单位责任制。各校属单位(即各校属教学学院、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及教辅与其他校属单位,下同)在建设、引进、推广特定校园APP时,应承担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明确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获得授权、具体承担引进推广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未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引进、推广校园APP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APP建设、引进实行审查登记备案制度。由上级组织明确发文要求推广的有关APP,可由学校指定负责推广部门或单位,不作准入审查,直接登记备案后推广。除此情形之外的APP建设、引进,需进行准入审查,办理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在校内推广和使用。

(一)准入审查。拟在校内推广使用特定的校园APP,由负责建设或引进的校属单位承担准入审查责任,按照“凡进必审”、“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准入审查关,对APP及其提供者作如下准入审查:

1. 检查是否具备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审核APP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

2. 检查是否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3.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了解APP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完整说明,并存档;

4. 检查是否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有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的现象,是否有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捆綁安装无关应用程序的现象;

5. 检查是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否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6. 检查是否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180日;

7. 审查APP应用功能、内容及链接等,是否真正能带来便捷、提高效率,师生是否反感等,避免APP过多过滥。

(二) 登记报备。对通过准入审查的校园APP,负责引进的校属单位应认真填写《大连工业大学APP准入审查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以及该APP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完整说明文档(打印件或电子稿),及时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三) 意见征询。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校园APP的分类,充分征求有关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意见,重要的校园APP还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校领导的意见,并由其审定。

(四) 备案归档。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有关校属单位建设、引进的校园APP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同时将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按类归档管理,并实时公布、更新全校准入在用校园APP目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不断完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并加强校园APP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第七条 管理责任。校园APP引进学校后,负责引进的校属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1. 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引导教师、学生合规使用APP

2. 安排专人监测APP所发布有关信息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 配合校内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4. 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师生投诉举报;

5. 定期自查在用情况,掌握内容变动和更新情况,重点排查强制广告、强制推广和违规收费等方面问题;

6. 发现有害信息或违规活动及时处置,并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校园APP登记备案情况,于每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的在册、在用校园APP进行年审,并公布结果。


第九条 对违规引进、疏于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将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工业大学APP准入审查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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